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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2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指导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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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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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七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提前一天
电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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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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