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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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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248 号)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安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690,000.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165,094.3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3,524,905.6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340 号”《验资
         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安
         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完成对天安新材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持
                 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天安新材签订保荐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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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目组与天安新材保持了日常沟通,进
                                                         行了现场检查,对天安新材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相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其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履行其所做岀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公司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况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已督促天安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10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信息披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审阅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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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或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
          11
                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况                                       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其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诺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
          13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生该等情况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岀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岀具的专业意见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
          14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岀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
          16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生该等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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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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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天安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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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11111111111111 1           11111111111111 1
                            詹程浩                     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