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30
证券代码:603728 股票简称:鸣志电器 编号:2024-017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
处理”的解释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要求,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
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
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
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
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
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
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
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
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
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
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
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
(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
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
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 17 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
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
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
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
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
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
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3 年 10 月 25 日印发的《准则
解释第 17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文中“关于流动负债与
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
处理”内容。
(四)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