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4-06-01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包括但不限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证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
签订了《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晟能源认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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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存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可
能。鉴于国晟能源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后其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 30%,则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同意国晟能源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后,当国晟能源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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