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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孙林)2024-04-20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孙林)

   本人孙林,作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
   2023 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列席了公司召开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对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本人履历及基本情况
   本人孙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硕士学历,
2006 年获得律师执照。2006 年至今,历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
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证券
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联合产交所外部专家,税友
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3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没有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
                      亲自出席次                       本年度应   出席股
独立   本年度应出席                委托其他董   缺席
                      数(含通讯                       出席股东   东大会
董事     董事会次数                事出席次数   次数
                        方式)                         大会次数     情况
孙林           7          7            0           0       2          2
   以上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
规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也未发现有危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未对审议议案提出过
异议。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
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
判断的情况发生。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
委员会委员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与管理层交流公司薪酬体系建设,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等议案进
行了审议。
   (2)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3)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 1 次战略会委员会议,与管理层交流
行业和公司经营情况,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经营计划。
   (4)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对董事会人员构成提出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
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对《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前,我对
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了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中,我对《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
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11 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时,根据监管要求,我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前,我对
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及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中,我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
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3 项议
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对《关于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 项
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对《关于调
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3 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前,我对公
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了前认可意见,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中,我对《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
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
董事的沟通交流,我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
他会议,利用参加各项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及运营管理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
的汇报。
   我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决策,积极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认真
审阅和分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在必要时直接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询问和咨
询,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
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重视与公司中小股东的交流沟通。我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
3 次,通过回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将中小股东所关注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促使公司重
视中小股东的诉求。

三、本人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相关议案前,取得了我的事先认可。我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
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对外担保情况
   为满足参股公司上海科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达智能科
技”)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为科博达智能
科技就投标蔚来汽车电子电器产品供应业务及半导体产品采购事项提供担保,
并由公司控股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经审核,我认为上述
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科博达智能科技经营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为保证经营和发展需要,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额度授信并提供相
应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相应的对外担保决策手续。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
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
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
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进行
审计。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我认为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服务工作
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
露的情形。同时,在报告期内(包括持续到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
各方,确保各相关方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履行。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我审核了公司《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及《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核了第三届董事会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我认为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
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无违规信息披露事项发生。
(十)股权激励进展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业绩考核部分达标,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我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本人秉承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要求,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建言
献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始终保持客观、审慎、勤勉的工作态度,在公司信
息披露、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2024 年,我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为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
利, 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客观公正
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不断完
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孙林
                                                      2024 年 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