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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3786               证券简称:科博达            公告编号:2024-019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拟对《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授权相关
         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事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1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2     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下条件: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3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          (二) 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
       的独立性;                                     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父母、子女;
    姐妹等);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4   情形的人员;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七)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条    ……

        修订增加第二款、第三款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5                                                    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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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的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无故被免职。
7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出现不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8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最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管理办法》和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
    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务所;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事的 1/2 以上同意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案;
         (三) 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做出的
     员的薪酬;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10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
     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参与研究论证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11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二)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同时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三)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其独立行使职权;                             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 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董事会专门委员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计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若不予披露,独立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修订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即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关事项,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
12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
     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
         ……
                                                  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九)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三十;
     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
                                                      ……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九)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
14   立意见。                                     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
                                                      ……
     股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股
                                                  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
                                                    金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程序和机制:                                   序和机制:

         (一)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        (一)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
     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15       (二)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二)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与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
                                                   ……

                                                   (六)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
                                               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


       上述修改和新增原条款后,导致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
  因此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序号亦做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公司章程》的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