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07-30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1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9 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泰环
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4007 号、证
监立案字 0062024008 号),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因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4 年 4 月 13 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4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联泰环保、黄婉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泰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联泰环保的关联人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时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黄婉茹是联泰环保实际控
制人之一。黄婉茹持有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成投资”)6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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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得成投资日常经营及重要
决策工作。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是联泰环保控股股东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的控股公司。根据 2005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黄婉茹、得成投
资、达濠市政为联泰环保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黄婉茹组织、指使联泰环保总经理张荣、财务总监
杨基华等人,通过第三方将联泰环保的资金转至得成投资、达濠市政等关联方,
由黄婉茹统筹调配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和偿还个人欠款等,上
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累计发生额 11.1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2023 年 1 月累计发生额 3.7 亿
元,占联泰环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6%。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前述 11.18 亿元
占用资金已归还;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述 3.7 亿元占用资金已归还。
三、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4.68 亿元,占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5.70%;联泰环保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3 亿元,遗漏披露
2.88 亿元,占联泰环保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联泰环保上述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四、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6 月 20 日,联泰环保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监管工作函,
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以下简
称“回复公告”)中称,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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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计 8.3 亿元,截止回复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该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交易事项
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
时披露,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复公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联泰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联泰环保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黄婉茹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担任联泰环保副董事长,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
建勲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长,是联泰环保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荣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总经理,杨基华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今担任联泰环保财务总监兼财务部负责人,二人知悉、参与联泰环保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林锦顺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存在上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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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魁俊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担任
联泰环保监事会主席,并同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总经理,余庆和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今担任联泰环保监事,并同时担任联泰集团财务副总监,二人具
有多年审计工作经验,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婉茹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
述情形”行为。综合考虑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
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2 年至 2023 年 1 月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针对联泰环保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回
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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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 2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
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 47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
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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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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