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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5  

证券代码:603798                   证券简称:康普顿                 公告编号:2024-033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 年 5 月 17 日,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56,449,65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3,934,800 股后
的总股本 252,514,85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共
15,150,89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2,514,850
×0.06)÷256,449,650≈0.06 元/股。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4、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5881 8668




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