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友钴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4-12-31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本所接受华友钴业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友钴业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华友钴业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华友钴业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友钴业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
友钴业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华友钴业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友钴业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于 2002 年 5 月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5〕32 号批复核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
26 号文同意,华友钴业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 A 股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603799。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友钴业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68873961),其住所为浙江省桐乡经济
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雪华,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
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
铜盐类,钴、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氢氧化钴,钴酸锂,氯化
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
(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
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友钴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友钴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华友
钴业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华友钴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友钴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根据《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总计为 1,918.93 万股,约占截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
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1.13%:其中首次授予 1,535.15 万股,约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0.90%;预留
383.78 万股,约占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华友钴业本次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第二章,华友钴业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更好地
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产业环境、迎接内外部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公司有必要
持续深入地推进人力资源体制、机制和体系的臻于完善,以构建起长效且持续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文化,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骨干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着力夯实公司长远稳健发展的
人力资本基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进一步打造休戚与共的事业与命运共同体。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华友钴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
员共计 2,052 人。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华友钴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核实。

    本所律师经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后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华友钴业已制定《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绩效考
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
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已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符合《管理办法》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该等人员具备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华友钴业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为
华友钴业限制性股票。

    1、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18.93 万股。

     2、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总计为 1,918.93 万股,约占截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
司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1.13%:其中首次授予 1,535.15 万股,约占截
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0.90%;
预留 383.78 万股,约占截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
1,697,214,928 股的 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3、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

                                                                        占截止 2024
                                                        占授予限制性    年 12 月 27 日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总数的比    可转债转股
                                       票数量(万股)
                                                              例        后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陈红良          董事、总裁              15             0.78%          0.009%

                副董事长、董事、副
    方启学                                  10             0.52%          0.006%
                        总裁

                董事、副总裁、财务
      王军                                  10             0.52%          0.006%
                        总监

    陈要忠             副总裁               10             0.52%          0.006%

    钱小平             副总裁               5.3            0.28%          0.003%

      鲁锋             副总裁               5.3            0.28%          0.003%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张冰             副总裁            5.3       0.28%           0.003%

    吴孟涛             副总裁            5.3       0.28%           0.003%

      李瑞          董事会秘书           2.2       0.11%           0.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466.75   76.44%           0.864%
            (2,043 人)
               预留部分                 383.78    20.00%            0.23%

          合计(2,052 人)             1,918.93   100.00%           1.13%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应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
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3)锁定期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的股票完成
授予登记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 40%、30%、30%的比
例分三期解锁。如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授予完成,则锁
定期与解锁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如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 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锁。

     (4)禁售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遵从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15.0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5.0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其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
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规定了公司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计算方法。

     (7)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与解锁考核指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及限
制性股票解锁的考核指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具体规定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具体
包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项等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离职、
退休、伤亡等情形时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或终止情形;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
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制定的《激励计划》已包含了《管理办
法》规定的必要内容;华友钴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华友钴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华友钴业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华友钴
业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华
友钴业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在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华友钴业监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中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华友钴业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经核查,为实行激励计划,华友钴业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
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董事会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华友钴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华友钴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华友钴业将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考核
管理办法》。

     五、华友钴业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华友钴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截至目前应取得的各项批准,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提交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履行公示、公告程序;股东大
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上述程序安排有助于股东知
情权、表决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华友钴业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经核查,《激励计划》已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并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华友钴业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友钴业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华友钴业制定的《激励计划》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华友钴业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所必须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友
钴业已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华友
钴业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
在明显损害华友钴业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与本次
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