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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能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1-06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转债代码:113662                转债简称:豪能转债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4 号)核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50 万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金额 7,605,283.0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2,394,716.98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已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 止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4CDAA1B0432)。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泸州长江机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江机械”)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成都豪能科技   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
                                    10000087646              544,55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泸州长江机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270100100318501                 0.00
有限公司       泸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长江机械(以下合称“甲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分别与专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甲方承诺该专户资
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
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莎、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
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
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