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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10月)2024-10-30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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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 28
    第二节 董事会..................................................................................................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一节 通知.................................................................................................... 50
    第二节 公告....................................................................................................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二章 附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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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66558740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77 万股,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AROM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 55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752.9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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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依靠专业人才和

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社会,

回报股东;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创新,使公司保持稳步、持续的发展。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船用配套

设备、防爆管件、防爆仪表、防爆变压器、防爆电机、配电箱、低压电器元件、

空调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风机、模具、塑料制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的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防爆机器人的设计、组装及销售,防爆电气、防爆

电器的安装、维护、检修,防爆灯具、照明灯具的安装、维护、检修,道路照明

工程,防爆及非防爆监控、通讯、网络系统及设施(厂用/矿用图像监控系统,

厂用/矿用无线通信、人员定位和紧急广播系统,网络交换机)的生产、销售自

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自动化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减排、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产品生产,电力设备安装


                                  4 / 56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

建设工程及施工、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

和认购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时间   认购比例
   胡志荣               11,259                     货币    2012-12-05    75.06%
   李妙华               1,600                      货币    2012-12-05    10.67%
   林献忠                860                       货币    2012-12-05     5.73%
    李江                 715                       货币    2012-12-05     4.77%
   陈建芬                566                       货币    2012-12-05     3.77%
    合计                15,000                      -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752.9000 万股,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3752.90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5 / 56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6 / 56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

                                    7 / 56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8 / 56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9 / 56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10 / 56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 56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 56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 / 56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4 / 56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

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为重大关联交易,


                                  15 / 56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时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子通信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6 / 56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17 / 56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

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18 / 56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会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9 / 56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20 / 56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1 / 56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不设监事

会副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2 / 56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事宜。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23 / 56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24 / 56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的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25 / 56
    (二)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三)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26 / 56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27 / 56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即行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28 / 56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 56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情形

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本章程第一百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30 / 56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近亲属,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

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31 / 56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

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32 / 56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该董事存在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应当少于 2 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

职权、本章程规定的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

方式授权个别董事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被授权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该等职

权的后果由董事会承担。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33 / 56
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4 / 56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本

条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35 / 56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36 / 56
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37 / 56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薪酬及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38 / 56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9 / 56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如发生

紧急情况,可以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立刻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40 / 56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子通信、邮寄、

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等传送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加

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41 / 56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至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2 / 56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

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任务和分管范

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43 / 56
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

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存在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44 / 56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45 / 56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6 / 5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 / 56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等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4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

资项目等确定。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相关股东会提案中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48 / 56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批

准后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49 / 56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等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50 / 56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至少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其中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可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股份。

                                     51 / 56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法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三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前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法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本条的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2 / 56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和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3 / 56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法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54 / 5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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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如前述议事规则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则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生效后,公司现

行章程自动废止。

   (以下无正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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