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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荣股份: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公告2024-11-19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让主体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前,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荣

股份”)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5%。

          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受让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

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

(占本人所持股份的 20.9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9%)给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

司股份 3,000,000 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0.89%。本次受让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112,47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32%。本次转让计划实施后,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为 3.3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5,47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21%。胡志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

股份 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一致行动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3,200,000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95% 。 胡 志 荣 先 生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
       125,1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转让、受让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江

       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3,000,000 股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9%。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分别收到李江先生和胡志

       荣先生发来的《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结果告知函》《关于华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结果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让主体转让前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李江                董事、监事、    14,350,000         4.25% IPO 前取得:14,350,000
                    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上述出让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2
二、转让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转让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转让比                   转让方                    转让总金额   转让完成   当前持股数   当前持股比
   股东名称                            转让期间                      区间
                 (股)       例                          式                    (元)        情况      量(股)        例
                                                                   (元/股)
李江            3,000,000    0.89% 2024/10/18~      大宗交        18.71-     56,130,000 已完成       11,350,000        3.36%
                                     2024/11/15      易            18.71




                                                               3
(二)本次实际转让情况与此前披露的转让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转让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转让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转让是否未达到转让计划最低转让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转让计划    □是 √否


三、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受让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受让的受让人具备实施本次受让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本次受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受让人的本次受让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受让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受让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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