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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9  

证券代码:603881          证券简称:数据港         公告编号:2024-047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38 号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7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0,580,26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8.539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信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董事长孙中峰先生、董事卢醇先生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金源先生、梅向荣先生、曾昭斌先生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张颂燕女士、监事成佳女士、黄

        猛先生、职工监事钱荣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89,058,683           99.4763         1,232,586        0.4241        288,998          0.099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上海数据港
 1      股份有限公司申    4,195,444         73.38500   1,232,586       21.5599     288,998        5.0551
        请注册发行公司
        债券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2—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曹江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