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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祥航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20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促
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在年度股东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
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等书面文件。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提名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
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交易所将根据已
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延期
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
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入会议
记录。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 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
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
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会资料
共同存档保管。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内“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上”、“以内”、
“不少于”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
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
修改和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