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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农立华:中农立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2024-04-19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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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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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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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长、总经理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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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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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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