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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农立华:中农立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2024-04-19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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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主持会议;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和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前,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专门会议成员资格;公司新选举
的独立董事自动成为专门会议成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组织专门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时间
及地点,分送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撰写会议记录;协调、督促公司职能部门或
顾问咨询机构完成独立董事委办事项;负责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上报董事
会,根据审议结果起草文件并负责下发,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专门会议的档
案;办理专门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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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审批通过会议文件后,于会
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专人送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要充分陈述个人意见,集体审议、研究有关事项。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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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分别详细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
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五章    附则



                                  4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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