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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2-07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4 临 002 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太格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
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太格时代部分项目于 2022 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相关项目存货账面余
额于 2020 年末及 2021 年末超过合同价格,公司未对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
2021 年太格时代应计提未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178.51 万元、14.61
万元。
    (二)成本未归属于恰当期间
    太格时代将部分项目发生于 2021 年的成本费用结转计入 2022 年度的主营业
务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第六条的规定,涉及金额为 74.18 万元。
    (三)会计调整不规范
    太格时代个别项目以前年度会计处理错误,通过调增 2022 年主营业务成本
的方式予以解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
金额为 115.0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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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积极整改,将进一
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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