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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4-10-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决策与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
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
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
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第四条所述标准之下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相同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
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
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进
行跟进、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
协助与沟通。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
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
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
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控股子
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依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
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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