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11-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置与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
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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