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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11-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
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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