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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能源:世茂能源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20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
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