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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泰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30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9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829,600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2023 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555,561,01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 5,000.05 万元(含税),占 2023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7.91%。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盛泰转债”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

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盛泰转债”停止转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

计 1,829,60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鉴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

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555,561,94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

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1,829,6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553,732,345 股。

    鉴于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总数不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030 元(含税),即调整后:

    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股 数 ) =50,000,490.99 ÷ (555,561,945-

1,829,600)≈0.09030 元(保留小数点后 5 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0.09030×(555,561,945-1,829,600)=

50,002,030.75 元

    2、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555,561,94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
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1,829,6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553,732,345 股。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53,732,345×0.09030÷555,561,945≈0.09000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00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伊藤忠卓越纤维(亚洲)有限公司、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嵊

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127 元。

    (3)对于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1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8127 元进行派发。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等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2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3262026




特此公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