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东亚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 118 号总商会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9,711,94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037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池骋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公司独立董事冯燕女士因病未能出席、独立
董事崔孙良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周剑波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负责人王小敏女士、副总经理
陈灵芝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803,442 96.8038 1,895,004 3.1735 13,500 0.0227
2、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805,642 96.8074 1,895,004 3.1735 11,300 0.0191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7,803,442 96.8038 1,895,004 3.1735 13,500 0.0227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称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 于
《浙江
1 399,798 17.3200 1,895,004 82.0951 13,500 0.5849
东亚药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草
案)》及
其摘要
的议案
关 于
《浙江
东亚药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
2 401,998 17.4153 1,895,004 82.0951 11,300 0.4896
性股票
激励计
划实施
考核管
理 办
法》的
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
大会授
权董事
会办理
3 399,798 17.3200 1,895,004 82.0951 13,500 0.5849
公司股
权激励
计划相
关事项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拟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以上议案已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征集人冯燕女士受其他独
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截止 2024 年 11 月 13 日征集结束时间,共有 0 名股东委托独立
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茹秋乐、俞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