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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帆电缆:起帆电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3-01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周桂幸先生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与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周
        桂幸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2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98%),以 14.44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
        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周桂幸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直接持有公司 59,991,400 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14.3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桂幸先生的通知,获悉周桂幸先
  生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与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周桂幸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2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98%),以 14.44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京利福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权益变动不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桂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4,99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3%,周桂幸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桂华、周供华、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庆智仓储”)、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悦、周志浩合计持有公司
  300,5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89%;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桂幸先生持有公司
  59,991,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5%,周桂幸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 275,5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 5.98%。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变动数量     变动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占总股本
               (股)     例(%)    (股)      例(%)                 比例(%)

 周供华      91,008,200   21.77     91,008,200   21.77          0           0

 周桂华      84,996,400   20.33     84,996,400   20.33          0           0
 周桂幸      84,991,400   20.33     59,991,400   14.35     -25,000,000    -5.98
庆智仓储     9,500,000     2.27     9,500,000     2.27          0           0
 周智巧      6,016,800     1.44     6,016,800     1.44          0           0
  周婷       6,016,800     1.44     6,016,800     1.44          0           0
 周宜静      6,016,800     1.44     6,016,800     1.44          0           0
 周志浩      6,016,800     1.44     6,016,800     1.44          0           0
  周悦       6,016,800        1.44     6,016,800        1.44         0            0
一致行动    300,580,000       71.89   275,580,000       65.91   -25,000,000   -5.98
 人合计
北京利福         0              0     25,000,000        5.98    25,000,000    5.98
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代
表利福逸
升二号私
募证券投
资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周桂幸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332603******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否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 91110108339839083M
   代码
   法定代表人        赵红琴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5-14
营业期限          2015-05-14 至   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5 层 508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周桂幸

    身份证号:332603******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8 号

    受让方(乙方)为: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赵红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839083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5 层 508 室

    2、交易价款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
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
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即人民币 14.44 元,即乙方受让标
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61,000,000 元(大写:叁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即 14.44 元/股×25,000,000 股。

    3、价款支付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3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按照法律法
规、上交所交易规则及中登公司规定办理标的股份转移登记申请所需双方配合提
供资料的完整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双方应在收到资料清单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完成全部资料的准备,相应资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3.2 在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义务完成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双方应相互配合
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因本次交易被上交所问询等原因需要双
方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回复上交所问询的,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完成上交所回
复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
向双方确认的甲方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8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作为
第一笔交易价款。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交易价款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完成纳税申
报,并于取得完税凭证后的 5 个交易日内配合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3.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
调整。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
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4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
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3.5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双方确认的甲方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4、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该等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
确无遗漏和无误导,并且任何不符合该等陈述与保证的事实均已经被充分披露。
乙方亦兹此确认受让方签署本协议是建立在信任以下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之上的:

    4.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权力及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将构成对甲方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2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标的股份未涉入任何可能对其完成本协议
下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
或状态,标的股份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
等权利受限情形。

    4.3 除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外,甲方已经取得签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授权或
许可或批准(如需)。

    4.4 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之标的股份,该标的股份是转让方的自
身合法财产。转让方是标的股份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标的股份不存
在其他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并履行该等协议下的
义务,不会:

    (1)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对甲方或上市公司或其资产
有约束力的政府命令或法院判决与裁决;

    (2)违反以甲方或上市公司为一方或者对甲方或上市公司的资产有约束力
的合同协议或其中的条款;

    (3)赋予以甲方或上市公司为一方或者对甲方或上市公司的资产有约束力
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其他方终止、中止、修改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的权利;

    (4)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上产生任何权利负担;

    (5)违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任何组织性文件。
    4.5 在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形
式的权利瑕疵,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
或不得转让的情形。

    4.6 标的股份上不存在未决的、威胁要提起的、或合理预计将会对其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行政程序,且标的股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
化。

    4.7 甲方承诺本次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甲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4.8 甲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自行履行并
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乙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9 甲方同意,乙方由于任何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错误、失实、重大
遗漏而产生或遭受或引致的所有损失、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支出),甲
方将按乙方的要求全面赔偿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为订立、履行合同而支出的通讯
费、差旅费、咨询费、律师费、合同文本制作费、鉴定费、鉴证费等;为履行合
同而支出的费用;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各种损失之孳息。

    5、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仍未获
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
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
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
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5.2 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过户至乙方名下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选择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发送协议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协议解除通
知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送到至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因协议解除遭受损失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如乙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的,则双方
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选择解除本协议:

    (1)如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应于双方协商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
起 10 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部转回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且乙方无需向甲
方支付任何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退回的全部交易价款后尽自已的合理努力配
合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

    (2)如双方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交易
价款。

    5.4 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退还包括第一笔交易价款在内的交易价款
的,则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 10 日将相应款项退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
户,每延迟一日的,则甲方应按照应退未退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日计算并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5.5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视为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协商终止本协议,
且双方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双方经最大努力但仍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本次交易的
转让确认书;

    (2)证券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本次交易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而
导致标的股份实际无法过户的。

    6、附则
    6.1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有
效性和可执行性,该等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就该等
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按照其原先希望达到的意图另行达成约定。

    6.2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后生效。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
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已收到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周桂幸)》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4、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