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8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万商天勤(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桂华主持;网络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数 324,43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7.5896% ; 其 中 ,出 席 现 场 会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共 20 人 ,代 表 股 份 数
302,37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数 22,05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96%。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即 2024 年 6 月 1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9 项议案(包括议
案 2 的 10 项子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9 项议案(包括议案 2 的 10 项子
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4 发行数量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6 募集资金用途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7 限售期安排


                                     5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09 上市地点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7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8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200120
                                                         电话: +86 21 50819091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联营)    昆明   福州   重庆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4,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上述议案(包括议案 2 的 10 项子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凯




                                                  签名:




                                                   经办律师: 沈晓丹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湃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