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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的阶段: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

    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为被告,二审为被上诉人)

涉诉金额:2,800 万元及案件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

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

准。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

米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5867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

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纷一案,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302 号民事
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立案审查

阶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

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

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

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05)。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

官询问(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原告台州市金博

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详情参

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诉讼纸质版民事判决书。详情参见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22 年 1 月 24 日,公

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上诉状》。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

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5)。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签发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302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本次再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通过电子

送达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5867 号应诉通

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

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 302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一)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 5867 号

    (二)审查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四)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 302 号民

事判决;

    2、判令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台州市金博新

材料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专利号为 201611085580.4 的 “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
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的被诉侵权设备;

    3、判令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

失 2800 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3.3 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审

理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