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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1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对董事会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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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提名委员会应当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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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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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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