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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1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7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7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 VIP 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明亮科技园 88 号 3 栋 1-3 楼东鹏饮料)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5,923,15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6.48%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 15 时在公司二楼 VIP 会
议室召开,表决采用现场结合网络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05,921,453 99.9994             1,200      0.0004           500     0.000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拟变更会计   51,474
   1                                     99.9966     1,200          0.0023      500          0.0011
             师事务所的议案     ,83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经表决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海龙、王茂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