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02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4-065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纸业”),系森林包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纸业”),系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
保金额 438.17 万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
保余额 2,239.89 万元。
2、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
2,461.35 万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
额 43,650.98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持有联
合纸业股权的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提供反担保承
诺。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森林纸业资产负债率超 70%。
1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提供的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因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外担保
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
(1)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浙
商银行”)签署了《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19.47万元。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318.70万元。
(3)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2,239.89万元。
2、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
(1)联合纸业与兴业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取得长期借款3,423.11万元。根
据公司与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签署的《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数
码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人民币90,000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建银温岭银团
2023贷字001号,公司依持有联合纸业股权份额64%,提供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本
金及利息担保,公司实际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2,190.79万元。
(2)联合纸业与建设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取得长期借款422.76万元。根据
公司与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签署的《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数码
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人民币90,000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建银温岭银团
2023贷字001号,公司依持有联合纸业股权份额64%,提供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本
金及利息担保,公司实际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270.56万元。
(3)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43,650.98
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
是否
合同签 担保 被担 签约融 担保金 担保 担保原因及范
担保期限 有反
署日期 人 保人 资机构 额 方式 围
担保
票据 因采购货物需
2024 年 公司
森林 浙商银 池质 2024 年 12 要开立信用
10 月 25 及子 119.47 否
纸业 行 押担 月 30 日 证,为支付能
日 公司
保 力提供担保
还款 因采购货物需
2024 年
森林 建设银 连带 2025 年 2 要开立信用
10 月 25 公司 318.70 否
纸业 行 责任 月5日 证,为支付能
日
保证 力提供担保
还款
2024 年 因融资需要,
联合 兴业银 连带 2026 年 2
10 月 9 公司 695.33 为偿还能力提 否
纸业 行 责任 月 28 日
日 供担保
保证
还款
2024 年 因融资需要,
联合 兴业银 连带 2026 年 2
10 月 11 公司 1,495.46 为偿还能力提 否
纸业 行 责任 月 28 日
日 供担保
保证
还款
2024 年 因融资需要,
联合 建设银 连带 2026 年 2
10 月 11 公司 270.56 为偿还能力提 否
纸业 行 责任 月 28 日
日 供担保
保证
合计 2,899.52
(二) 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4年度预计为森林纸业等5家全资子公司担
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人民币15,000.00万元。预计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纸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合计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90,000万元。联合纸业少数股东
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
30,00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诺。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
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3
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
2024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8532473H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 46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法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
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贸易经纪;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 100%。
森林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2,694.12 2,905.19
负债总额 2,196.05 2,270.88
净资产 498.07 634.31
项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3,176.06 21,631.19
净利润 395.33 136.23
4
(二) 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 年 3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WY524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注册资本:6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
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联合纸业 64%的股份,为联合纸业实际控制人;温岭市
志达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腾兴商贸有限公司、温岭市良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岭
市赋兴汽摩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朱柯贸易有限公司等 5 家投资者分别持有浙江
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5%、7%、14%、6%、4%的股份。
联合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 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89,692.85 123,247.95
负债总额 29,606.83 63,272.57
净资产 60,086.02 59,975.38
项 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30 0.00
净利润 119.37 -110.6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5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
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
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
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
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
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债务人”)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简称“甲方”)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合同简称“乙方”)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乙方为实现债费、信用证项下受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6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责任:(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
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
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
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
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
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
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
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
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
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
权的实现。
(三)《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数码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人
民币90000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
7
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元整的贷款资金 ,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
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
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5、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其中: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项下本金贰亿捌仟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项下本金贰亿捌仟捌佰万元整及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
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
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合同保证的担保范围不超过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64%,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的64%,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
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
计的64%。
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6、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
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
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8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森林纸业、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为了满足其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
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整体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中森林
纸业的资产负债率超70%。但是其属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
定正常,资金能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且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45,890.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18.70%,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