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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石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27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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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

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本委员会

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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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

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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