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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石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2-24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
收入并在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
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 2,642.34 万元、
10,924.06 万元、15,045.28 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建巍、总经理门芳芳、
财务总监潘心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
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
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