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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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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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
大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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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人,代表股份
162,355,799 股,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35.518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58,042,85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574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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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1,220,296 股同意,1,081,159 股反对,54,344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177,845 股同意,1,081,159 股反对,54,344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73.674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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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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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超颖
经办律师:
张大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