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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心脉医疗: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2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
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
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 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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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
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
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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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
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
偿。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
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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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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