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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川智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 5,472 万元以及违约金 694.2 万元,合计人民币
6,166.2 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达商务
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 2136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136 万元限额内的欠付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正威
(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商铭供应链控股有限公
司对被告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苏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货款后十五日内将《设备采购合同》项
下 15GWH 锂电池生产配套化成分容设备(2023 年 3 月 27 日《送货单》确认已交
货部分除外)交付给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
司;3、驳回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
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执行进展而定。
公司正威相关存货成本合计约 8,502.7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存货计提单项存货跌价准备 261.79 万元,
结合公司已预收正威集团款 3,716.8 万元(未税),剩余约 4,524.11 万元存货尚
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剩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存

                                    1
在剩余未计提跌价的存货进一步计提或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
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和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汇信达公司”)签订了锂电池生产配套化成分容设备的销售框架合同。公司
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 0591 民初 19602 号】。该诉讼案件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重大销售框架合同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91
民初 19602 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136 万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136 万元限额内的欠付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商铭供应链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汇
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货款后十五日内将《设
备采购合同》项下 15GWH 锂电池生产配套化成分容设备(2023 年 3 月 27 日《送
货单》确认已交货部分除外)交付给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信达
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3、驳回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 35011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5110 元,由原告负


                                      2
担 156510 元、各被告负担 198600 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各被
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
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视后续执行进展而定。公司正威相关存货成本合计约 8,502.70 万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存货
计提单项存货跌价准备 261.79 万元,结合公司已预收正威集团款 3,716.8 万元
(未税),剩余约 4,524.11 万元存货尚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剩余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情况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存在剩余未计提跌价的存货进一步计提或全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
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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