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4-03-27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同日,该议案由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具备
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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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预留授予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中的 1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
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3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6.6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06 元/股。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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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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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一帆 陈振强 康毅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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