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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光信息: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4-12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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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2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泄漏公司内部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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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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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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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上交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
整。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
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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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
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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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投入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变
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合理性及影响:

   (一)研发投入金额大幅下降;

   (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下降;

   (三)研发投入费用化或资本化金额或比重发生大幅变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及针对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情况等信息;前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合理性及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
或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但未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情
况,并综合评估影响;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数量较期初下降超过 50%的,应当充
分揭示核心技术人员变动风险,进一步说明公司维护研发人员稳定的合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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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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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主要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10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示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决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11
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
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
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
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上
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报上交所后公告;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报上交所后公告。

                                   12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示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四)经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由董事会秘书报上交所后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13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14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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