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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光信息: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2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7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1010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7                   2024/6/18             2024/6/18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
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010 元(含税),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324,338,09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 2,589,49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321,748,592 股,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 255,624,519.98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321,748,592×0.11010)÷2,324,338,091≈0.10998 元。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99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7                2024/6/18                2024/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101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099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9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09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
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177855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