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迈威生物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2024-12-16
证券代码:688062 证券简称:迈威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2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且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
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 号),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9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人 民 币 3,476,52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额 为 人 民 币
3,303,432,172.40 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23,432,172.4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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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
补充投资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以及《关于调整募
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授权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1,000kg抗体产业化建设项目 142,275.28 58,000.00
2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 152,343.22 152,343.22
3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 148,540.00 42,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78,000.00 78,000.00
合计 521,158.50 330,343.22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增加迈
威生物为“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 1 期”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除新增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
不存在变化。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新增前实施主体 新增后实施主体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 泰康生物 泰康生物、迈威生物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
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将原划转至泰康
生物的相关募集资金划转至迈威生物。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
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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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募投项
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且在本次新
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
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
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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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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