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迈威(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1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员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
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2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
上(含 2 名)委员可联名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
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3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
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