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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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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1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2024 年 4 月 18 日,单独持有公司 7.44%股份的股东北京航星盈

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

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12 日及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164,53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4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8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986,63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6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2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092,22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5%;反对 58,94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23,121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28,04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0 股,


                                     3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036,391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7%;反对 28,049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064,44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宇翔、张燕及北京航星盈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511,55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511,55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4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426,18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84%;反对 724,9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6%;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未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4,7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6%;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5,256,38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4,7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33%;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169,65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04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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