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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0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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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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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

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067,96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37%。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00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748,54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50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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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77,473,19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8%;反对

159,07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弃权 184,241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833,58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90%;反对

159,077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4%;弃权 184,241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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