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5-01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 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13 栋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30,921,197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的 36.59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代表股份 29,434,7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34.835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48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1.75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7,099,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8.401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7《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8《股票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 1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 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30,921,1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关于选举查胤群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29,438,9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5.2065%。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17,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9.1216%。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