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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虹软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19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虹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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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如遇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
期限的要求,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
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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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意见及其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弃权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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