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4-11-12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
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
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
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生物芯片有限
公司、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易生物”或“标的公司”)65.00%股权,并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欧易生物 65.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获得上
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
2、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所
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