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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测科技: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1-27  

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1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2            2024/12/3           2024/12/3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397,559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845,475.1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2            2024/12/3         2024/1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