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中船特气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1-02
证券代码:688146 证券简称:中船特气 公告编号:2024-045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0 号),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411,765.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6.15 元,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870,735,304.75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68,004,839.72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802,730,465.03 元。募集资金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2,820,091,200.79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对上述资金的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051 号《验资报告》。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审议中船派瑞特气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特气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管。本次《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用途 账户余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801012801237059 超募资金 124,881.26
司邯郸分行
注:账户余额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的账户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801012801237059,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24,881.2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琨杰、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