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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高骨科: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3-27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4-022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资金需
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
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当公司的现金不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
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7、如发生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
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