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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pdf2024-07-0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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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埃夫特”或“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
“远大创投”)、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嘉植可
为”,与远大创投合称“增持方”)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及相关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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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
陈述。
    2、贵公司及增持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完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
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豁免申请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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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嘉植可为。

       (1)远大创投

       根据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及其现行有效的《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6881216191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运飞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09 年 4 月 23 日至 2029 年 4 月 23 日

经营场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A1#楼 1002 室

经营范围            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企业的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77,000         97.1250


  2        芜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23,000          2.8750


                    合计                             800,000         100.0000

       根据远大创投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
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嘉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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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植可为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40207MADD0XMR3Q
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芜湖可为大愿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2034 年 2 月 28 日

经营场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经营范围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植可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芜湖可为大愿机器人技术
   1                                  普通合伙人              1            0.0163
                 有限公司
         南京嘉植长青新兴产业创
   2                                  有限合伙人             3000          48.8520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               游玮                有限合伙人             1500          24.4260

  4              王富康               有限合伙人             600           9.7704

  5               康斌                有限合伙人             240           3.9082

  6              赵文娟               有限合伙人             200           3.2568

  7               曾辉                有限合伙人             200           3.2568

  8               党进                有限合伙人             150           2.4426

  9              肖永强               有限合伙人             150           2.4426

  10              张帷                有限合伙人             100           1.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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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嘉植可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植可为
为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方的一致行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远大创投、嘉植可为与芜湖远宏及其一
致行动人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博投资”)为一致行
动关系。

    (三)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嘉植可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予以终
止的情形;远大创投、嘉植可为与芜湖远宏、睿博投资具有一致行动关系;远大
创投、嘉植可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目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增持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实施了本次增持。

    (二)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之前,芜湖远宏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埃夫特 190,852,050 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芜湖远宏                84,000,000                16.0987

       远大创投                60,930,000                11.6773

       睿博投资                45,922,050                 8.8010

       嘉植可为                      0                      0

         合计                  190,852,050               36.5771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公告》,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自2024年3月20日起6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
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计划”),本次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5,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且合计拟增持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即10,435,600股),本增持计划未设置增持股份价格
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截至2024年6月28日,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自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远大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4,888,276股股份,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9368%;嘉植可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33,982股股份,增持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1.0606%。

    本次增持后,芜湖远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埃夫特201,274,308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38.5746%。

    本所认为,增持方现阶段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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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本所认为,远大创投、嘉植可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埃夫特
已发行股份的2%,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已履行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3月20日,公司发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公告》,披露了增持
主体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发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暨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增持方
的增持实施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0日,公司发布《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增持方的增持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需就增持人本
次增持披露相关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埃夫特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事宜,本所认为:

                                   7
    (一)增持方具有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增持方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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