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37094-4-O-2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电话:(86 21) 6080 0909;传真:(86 21) 6080 0999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汉坤(证)字[2024]第 37094-4-O-2 号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特威(上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 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思特威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思特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思特威(上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0:00 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田林 路 889 号科技绿洲四期 8 号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思特威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 人)共 92 名,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数量为 155,547,365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8.938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00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10 项子议案,每项子议案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8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09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0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10 项子议案,每项子议案逐项表决通过: 1.01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02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03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 股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04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05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 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总额》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331,646 99.8613 215,719 0.1387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585,9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2997%;反对 215,71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700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量的 0.0000%。 1.06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331,646 99.8613 215,719 0.1387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585,94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2997%;反对 215,71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700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量的 0.0000%。 1.07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股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量的 0.0000%。 1.08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09 审议通过《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1.10 审议通过《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5,544,817 99.9984 2,548 0.0016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799,11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17%;反对 2,54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83%;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