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3232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2 号)批复,江苏北人智能制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人”、“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2,9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17.36 元,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9,342,4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
他交易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3,244,539.62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
为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底,江苏北人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北人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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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曹飞
联系电话 0512-62938168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18.SH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1 号
法定代表人 朱振友
实际控制人 朱振友
董事会秘书 汪凤鸿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江苏北人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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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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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保荐机构原已委派方磊、曹飞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方磊工作变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授权葛明象接替方磊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2020 年以来,国内外情况发了一系列变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研发、智
能化生产线项目”的开工时间予以了一定延期。受开工时间延期以及行业变化的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研发、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进展较预期有所放缓。
结合项目进展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评估后,公司将“研发、智能化生产线项
目”总建设期延长,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1 年 12 月延期至 2022 年 9 月。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
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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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
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对江苏北人进行持续督导。江苏北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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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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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曹飞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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